2008年08月25日

什么条件下技术转让收入才能免征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最近,我公司与一家单位(甲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共计250万元,其中包括技术转让有关的资料转让费、技术培训费、技术咨询费以及派驻专家和技术人员到甲方提供技术帮助和指导的入门费。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项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如果可以免征营业税,我公司应履行哪些程序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文件同时规定“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的技术转让业务属于上述自然科学领域范围,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技术培训费、咨询费、入门费应属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如果你公司将这部分价款与技术转让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则可免征营业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在具体程序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贵公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后,方可享受该项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贵公司从事的是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公司在提供生物技术时,如果附带提供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如果批量销售微生物菌种,则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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