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3日

销售自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

问:销售自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问题,首先要看资产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如果是属于不动产,那么根据营业税法规的规定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如果是属于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几个文件的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

1)、如果同时具备三个限定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那么暂免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关于旧货的概念的,那么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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