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5日

境外付汇须提交税务凭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凡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征税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申请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项:(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2)提供境外劳务的境外单位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3)付汇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应付境外劳务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要求提供中文范本或翻译或中文)一份;(5)税务机关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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