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
分支机构可否就预缴税款申请退税
问:我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位于中山。总公司在珠海,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我公司按照25%税率在中山预缴,总公司按照18%在珠海预缴,如果分公司申请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那么预缴税款可否在分机构所在地申请退税?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也就是说分支机构不存在汇算清缴的问题,多缴少缴的问题汇算清缴时由总公司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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