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
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问:我公司是一家食用植物油加工生产企业,今年因市场原因共计生产15天,其余时间一直停产。请问:停产期间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吗?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列支?
答:原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原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也相应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但是,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相应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取消了原细则中“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依照现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我们理解,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在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前是可以列支的。鉴于此种情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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