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26日
新条例对旅游业纳税有变化吗
问:新营业税条例在对旅游业营业额的规定,与过去相比有什么变化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与过去相比,一是将“房费”改成“住宿费”、“交通”改成“交通费”、“门票”直接明确为“旅游景点门票”,表述上更加准确,避免产生歧义;二是明确规定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以及支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外的其他费用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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