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16日

付给合作方的分成纳税时能否扣除

     问:如果是资产评估所中介机构,承揽了一项业务,由于本中介公司能力有限,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实行收入分成,这一行为是符合行业规定的,假设该项业务取得总收入为10万元,支付给与之合作的其他中介机构所分成4万元,承揽业务的中介公司全额开具10万元发票给客户方,合作方中介机构开具4万元发票给承揽方。请问,承揽方中介机构是按照10万元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照差额6万元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负责承揽业务的中介公司应就此项业务取得的全部收费10万元计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支付给与之合作的其他中介机构所分成4万元不允许扣除。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