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19日

收到政府规划拆迁款是否交纳营业税

         问:我单位土地因政府规划被动迁,现收到拆(动)迁补偿款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贵公司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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