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09日
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广告费等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时,查补的收入可否计入计算限额的基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五项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即在2008年以前,应按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时,查补的收入不得计入计算限额的基数。
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期还没有结束,对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检查要在汇算期之后。到时总局应当有文件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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