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07日

08年发07年的工资可否在08年汇缴时扣除

     问:工资税前列支,新旧法强调的都是“实际发放数”,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12月的工资会计未计提,在2008年1月实际发放,可否计入2008年度的费用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可否这样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而不管其所属期?如何理解财税[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中规定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如工资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实际发生数,是否受该两文件的限制?
  答: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税前列支,是指在支付时扣除。如果属于2007年12月的工资,在2008年1月份发放,可以扣除。考虑到企业的工资一般都采取后发制,为了与会计保持一致,减少不必要的调整,税法规定在支付时扣除。所以,凡属于合理的工资,可以在实际支付时扣除,而不论属于哪个月份的。
  对2007年12月的工资如果属于后发制的,可以在2008年扣除,但2008年也应是延续下来的,也就是说2008年12月的工资也应是后发到2009年1月,这样才合理,但不能人为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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