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申请高新企业后如何适用税率

        问:我单位今年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后,按20%缴税,目前正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今年申请成功后,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先后顺序没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两项优惠政策都是新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与企业享受过渡政策没有关系,但两者不能重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是从企业规模和经营盈利能力角度给予的优惠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没有关系,高新技术企业也没有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规定。由于两者税率存在差异,建议贵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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