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30日

房屋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房屋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提供了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或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才要缴纳营业税,企业评估增值的房屋,如果没有进行对外销售或发生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这部分增值是不用交纳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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