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吗
问:A企业2008年将土地评估增值后投资成立B公司,同年又将B公司股权按投资价值平价转让出去。由于A企业评估增值所得应征收的所得税征缴困难,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在征得税务局同意后可以递延5年征缴。请问: 在国税发[2009]59号文出台后,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此项条款是否作废,另外,A企业是否可以递延缴纳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三条明确:“本通知自
对于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