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8月18日

存货低价出售损失是否需要税务备案才能扣除

   问:存货出售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不备案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88财产损失管理办法第22条,其存货的出售损失 是否也包含在该条中?

  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销售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二十二条损失认定的规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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