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9月22日
企业重组中放弃股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单位有大量外债,在企业重组中,企业有的股东主动放弃股权退出,该股权给另两个股东平均分配,请问作为放弃股权的股东和收受股权的股东以及企业都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一、企业股东放弃股权,将股权在其他股东中分配,只是企业资本结构(或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如果不发生资本公积和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基本不产生什么税收问题。企业是否有外债对企业纳税而言无关紧要,因为股东对企业的负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股权都放弃了,就没有什么可追究的了。
二、从另外两个股东而言,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即所有者权益可能为负数,这时按净资产作价,股权是没有价值的,两个股东所取得的股东放弃的股权,不用征税。如果该企业的净资产仍为正数,就需要对股东所放弃的股权作价征税。如果股东为企业,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免税改组的条件,应以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如果股东为个人,应以公允价值视同为股息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如果视同红股分配,可以按面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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