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残疾人办公司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问:残疾人自己投资创办一家以服装销售批发以及设计为内容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单位,问残疾人企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第二条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三条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对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仅限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劳务,及有关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的优惠,对于残疾人自己创业组建公司,其已不再符合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并未见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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