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12日

汇总纳税企业自查补缴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缴纳

    问:我单位2008年后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次税务自查中,于20099月在当地自查补缴了2006-2007年企业所得税。对于这部分补缴的税款要更改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49号)组织实施阶段规定,2009 611日至7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大型企业集团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工作要求,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辅导下,布置其所有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告;对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说明税款所属期间,并经其确认后,就地入库;企业总部要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指导下,调整有关账务。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总局稽查局督导组不予承认。

  贵单位自查补缴2006-2007年企业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就地入库,并进行相应帐务处理。这部分补缴的税款通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行列示,如果补缴行为发生在2008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应在2008年度附列,如果在2008年汇缴结束之后,我们理解应是在2009年度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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