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19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吗

    问: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所得税加计扣除时,需要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生的研发费要专账管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加计扣除时要将相应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异议,才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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