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18日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什么税务问题?需要的手续流程?

A公司拥有C公司(注册资金420万元)74%的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26%的股权,现AB双方共同以880万元转让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给丙方,此时A公司应收C公司债权6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净额270万元(初始成本300万元,历年损益调整30元),B公司股权应收回投资40万元,请问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什么税务问题?A公司的投资损失650+300-880-40=110可以税前扣除吗?需要什么手续? 

1、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AB公司与丙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880*74%(股权转让收入)-300(股权所发生的成本)=651.2-300=351.2

B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880*26%(股权转让收入)-40(股权所发生的成本)=228.8-40=188.8

AB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收C公司的债权650万元,不因A公司股权转让而发生转移。A公司股权转让后,仍然对C公司拥有债权650万元。若该债权发生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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