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02日

请问管理部门领用自产产品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如果领用外购办公用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在建工程(生产设备)领用自产产品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领用自产产品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贵公司所述问题,涉及增值税规定中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管理部门领用自产产品、在建工程中建造生产设备领用自产产品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无须计算销项税额。但在建工程中用于房屋建筑物建设所领用自产产品符合视同销售中“(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按规定确认计税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贵公司领用外购办公品,能否抵扣进项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据此,贵公司应严格区分购入办公用品用途,及时处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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