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05日

委托境外机构提供培训是否代扣营业税?

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国内企业委托境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是否同样免税不用代扣其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规定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对于不符合以上免税条件的其他培训教育劳务,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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