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自然人,收到分回利润或公司解散清算分回的利润,应交哪些税种?
1.二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二人投资的合伙企业
请分别以上两种情况给予解答。谢谢
答复:第一个问题解答
自然人股东收回企业分回利润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七)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公司分回税后利润,属于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个人为外籍个人,其取得的公司分回税后利润,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因公司解散清算分回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公司清算自然人股东分回剩余资产中属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的,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外籍个人,分回剩余资产中确认为股息所得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应按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和约定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收到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投资者应按企业清算所得和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按分回的清算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