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30日

房地产企业有关“工程竣工造价审核费”的问题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们在结算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各单项工程进行工程竣工造价审核。之后,我们根据该事务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与相应的单位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工程造价审核合同”我公司需支付该造价事务所咨询审核费。请问:

    1、我公司支付的“工程竣工造价审核费”,是应该在“开发成本”科目下核算?还是应该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下核算?

    2、在计算项目土地增值税时,该支付的“工程竣工造价审核费”是否可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项?

答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据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工程竣工造价审核费”应计入“管理费用”,不属于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因此,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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