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08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