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1月19日

如何理解“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其中以公司名义登记的股票转让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先行进行扣除,再依照“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这一条款再减除转让收入的15%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转让收入100元,先扣除营业税附加5.55元,再减除股票成本15元(100×1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86元[(100-5.55-15)×25%],这样计算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此处的合理税费主要指该股权此前交易中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你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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