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02月15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已于1985年2月8日以国发[1985]19号文件发布。关于条例的执行时间应从1985年1月1日开始。条例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此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号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