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18日

非正常户解除

【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3)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本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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