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

台商投资大陆 从税收开始筹划

“如果纳税人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么就不能强迫他们多缴税。”60多年前,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对税收筹划所做的表述,在日前召开的2004 海峡两岸租税学术研讨会上得到中国大陆、台湾省诸多财税专家的认同。8月28日,在该研讨会关于“两岸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专题论坛上,近10位学者、专家不约而同地聚焦税收筹划。面对台商投资大陆的热潮,这些专家不仅从理论层面上对税收筹划进行探讨,更从操作层面上为企业提供了凝聚着个人智慧的筹划方案。
选择投资方式-迈好投资第一步   
2001年12月11日,大陆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正式加入WTO;时隔不久,台湾也按发达地区的标准加入了WTO.两岸共同加入WTO后,台商对大陆的投资掀起了新的热潮。据台湾天下杂志最近对台湾1000家大企业的负责人的调查显示,大陆入世后,对台湾企业造成“磁吸效应”,台湾企业的“大陆热”加速升温。1999年,31%的台湾企业表示已到大陆投资,这一数字在今年增加到46%.   
那么台商怎样投资大陆,才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到税收优惠呢?厦门大学财政系讲师王艺明在专题论坛上对此进行了介绍-   
台湾个人综合所得税采取属地原则,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大陆取得的所得,要合并台湾地区所得缴纳所得税,因此台商多以个人名义先投资境外的避税港,再通过境外公司间接投资大陆,这样在法律形式上就变成了个人直接对国外投资,而在台湾,企业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税,从而台商无须为汇回台湾的股利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采用属人原则,如果台商以公司名义投资大陆,则要将收取的投资收益并入台湾地区净利一同纳税。而最近台湾颁布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规定,企业营运总部收取的对外投资所汇回的投资收益,免缴台湾地区的营业税。   
可以看出,台商以个人名义间接投资和以企业营运总部方式投资大陆,投资收益可免缴个人综合所得税或营业税。   
“从税收上考虑,这两种方式均为最优选择。但对于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由于规模较大,考虑到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法令法规等非税因素,还是选择以企业名义投资比较妥当。”王艺明建议。   
近年来,台商以多层境外公司形式对大陆进行间接投资的越来越多。王艺明分析认为,台商设置多层控股是基于海外转投资事业节税的考虑。他说,公司以一层境外公司投资国外,当需要转移股权时,其转移收益在台湾马上要被课征25%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如果海外控股以多层控股的方式进行,不论未来股权如何转移,只要将盈余保留在境外公司就不会被课税,从而实现了延缓缴税的效果。   
另外,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大陆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性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再投资退税等。王艺明建议:“台商可根据这些规定选择组织形态、设立地点,并争取获得特定行业资格,就可享受减半缴税、免税以及其他更多的优惠。”   
合理安排经营-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有两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一是杏林台商投资区,一是集美台商投资区。截至2003年底,仅杏林台商投资区就有台资企业267 家,涉外税收达3.7亿元。来自厦门集美区的罗绪富从事税收工作多年,富有实践经验。在发言中,罗绪富特别强调了“选择”的概念:“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学科,是研究如何使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的学问。企业不同的经济活动会对应不同的纳税方案,在多种纳税方案中,企业应选择缴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罗绪富举例说,税法规定,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即便在减免期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所以,台商若想享受减免政策,生产性经营收入达到总收入的50%成为“政策临界点”,如何保证这个50%,是企业要加以着力的地方。   
新开业的企业如何选择获利年度也大有学问。大陆税收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利润要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怎样才能既将税收支出尽量降到最低,又能推迟缴纳所得税?罗绪富在对这一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和仔细测算后认为,一般而言,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很难接近生产经营全面开展后的利润水平,为从总额上节税,应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限。但是,企业应先对今后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尤其是对一些风险性较大或产品市场波动大的项目,因为按照规定,如果企业确定下年度为获利年度,即使下年度发生亏损仍被视为获利年度,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股权并购内企-利益风险并存   
近些年,台商在大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投资难度也在加大。韩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欧美在华投资的增长,对台商构成了巨大威胁。去年,香港和澳门分别与大陆签订了CEPA协议后,零关税带来的生产成本的降低,使港澳企业在内地市场的竞争力大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间接利用CEPA中的有利条款就成为台商投资大陆的必然考虑,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个重要途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毛夏鸾对CEPA之后台商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进行了研究。他说,台商将在港澳的投资与在大陆的并购行为结合起来,利用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税收规避,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毛夏鸾认为,台商在明确了股权并购相关税法规定后,在并购大陆企业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大陆税法进行节税操作。   
并购企业以股权形式并购目标企业时通常采用四种方式: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以股权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以信用债券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以上述支付形式的组合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毛夏鸾分析说,支付方式不同,其涉税情况也不同-   
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时,属于应税股权并购。目标企业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属有偿转让股票的行为,其所得应该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但出售股权不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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