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

税务稽查时对偷税的定性口径问题。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对于纳税人偷税的定性和处理有怎样的规定?
答复: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363号)   
(一)税务机关在判定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偷税时,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无需增加是否有主观故意等条件。   
(二)纳税人将各种应税收入转入隐匿帐户(包括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各种企业帐户和个人帐户、银行卡)而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三)纳税人利用国、地税机关分别管辖的体制,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申报中向国、地税申报不同的收入额而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四)纳税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作伪证、出具(制造)假证明材料、恶意翻供等情节,且其涉税行为被定性偷税的,应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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