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24日

营改增热点问答北京国税系列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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