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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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时是否应扣除代开专票的部分?   
答:是的,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不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部分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合同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该如何缴税?是否需要按比例划分后,分别交营业税和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8、9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4.小规模纳税人既符合小微企业优惠,又有免税销售额,那么免税销售额是否需要单独在其他免税销售额中填写?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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