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7日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财务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法规要点汇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记住!就这个三类!)
(1)罚款;(2)没收财务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建议程序
仅适用于对公民除以 50 元一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已发给与 20 元一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时候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 1 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
1、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国税是直属管辖,而地税是双重管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是自我管辖。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征税行为”必须是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经历行政复议,是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的。
那么什么是“征税行为”?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注意:加收滞纳金是征税行文,而罚款是属于行政处罚,是不需要复议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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