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02日
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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