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12日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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