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10日

税收筹划的意义及原则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公共部门逐渐扩大,国家职能日益广泛,为满足政府公共部门及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需要,税收不可避免地逐年增加。有人说:在现代社会中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情。既然如此,身为现代企业的经营者,就必须将税收当作其经营企业的必要成本,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策略,有效地节税,借以增强企业本身的竞争能力。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经营者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
   企业通过开展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行为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或延缓纳税时间,提高资本回收率,获取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从而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生机,提高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能力,提高了企业的应市能力。因此,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
    税收筹划对纳税而言,是一种纳税最优化方案的选择过程,是一个合理、合法降低税收负担的过程;对国家而言,则是以经济利益为诱因,利用税收杠杆对纳税人行为加以调节和引导,从而实现国家调控意图的过程。国家要实现其政策导向和调控意图,必须借助一定媒介将国家意图传导给纳税人并进而调整或改变纳税人的行为。由于纳税人有获取最大税后利润的动机,从而为国家利用税收引导纳税人的行为成为可能,税收筹划成为传导国家政策意图的媒介。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分析、理解国家政策导向的过程,也是贯彻国家调控意图的过程。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活动理解国家的政策导向和调控意图,从而适当调整自身的行为,纳税人方面可降低税负和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就国家方面贯彻了调控意图、发挥了税收的调控作用。
(三)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活动,自身纳税行为达到最优化,税收负担降到最低限度,从这一方面看可能会在短期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从另一方面看,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了经济发展的后劲,因而就长远来看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我们知道,国家在制定税法和税收政策时,为了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意图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意使税负在不同产业、不同纳税人、不同课税对象、不同地区之间有所区别。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就是对这些差异的充分利用,也就贯彻了国家的调控意图,这样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国民经济的发展后劲。从而创造出新的财源,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
(四)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外汇收入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不仅引进的外资日益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断发展,而且我国的对外投资也不断增加。充分利用各国税法及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充分领会经营所在国的税法精神,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这是跨国经营企业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也是企业在国际经营过程中应遵循的国际惯例。我国海外经营企业如能聘请税务顾问或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纳税最优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
(五)有利于加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法的普及、学习和运用的过程。通过税收筹划,国家每一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可以很快地贯彻、落实到纳税人的行动上。因为纳税人要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必须了解税法甚至深入研究税法。因此,税收筹划开展以后,可以使国家要纳税人学税法转变为纳税人自觉的学税法,使学税法、了解税法、研究税法成为一种纳税人的内在需要。这样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必然得到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必然得到加强。
(六)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是要建立以自我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在新的征管模式建立过程中,税务代理作为一个社会中介机构和新的征管模式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征管模式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相应的征管模式发生变化,由原先“保姆式”变为“公开办税”的纳税模式,由原先的漏税变为偷税,且新征管法63条及新会计法第六章均对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提高。客观上寻求税务代理的市场逐步形成。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目前的税务代理与规范的税务代理尚存在较大的差距。仅就代理业务范围看,绝大部分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日常事务:如申报、发票领购、纳税手续等的代理,根据人发(1996)116号文规定: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九项:
1)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3)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4)制作涉税文书;
5)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代理业的进一步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文件形式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在“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中作了详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这是我国截止目前为止,在税务行政规章制度中首次涉及税收筹划问题。事实上,在市场竞争中,我国纳税人很有降低税收负担、进行税收筹划的需要。就目前情况看,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面对复杂的国外税制和国内税法,纳税人了解税法已为不易,更谈不上精通税法。因此,纳税人自行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就存在事实上的困难。进行税收筹划的需要就只能因税务代理机构来满足,社会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税收筹划业务有着很大的需求。
我们可以这样说,我国税务代理机构开展税收筹划业务,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纳税人的客观需要,也是税务代理业自身不断向纵深发展,提高生存能力的客观需要。开展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减轻税负的过程;也是事先进行方案选择和合理规划的过程;同时还是进行最优化决策的过程。它涉及到税法、税收征管、企业财务决策、企业税收利益及财务利益的权衡等不同方面的问题。税收筹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手段方法复杂多变,为有效进行税收筹划,正确处理好税收筹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觉维护税法的原则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准则。纳税人应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征税。纳税人如果偷漏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会受到相应的惩处。但是如果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合法地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这是允许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原则的必然要求,税务机关对于这种纳税最优化决策不应加以反对和禁止。
自觉维护税法原则要求做到: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充分了解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不能因为纳税人故意或疏忽而将税收筹划引入逃税或避税的歧途;同时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人主观判断与税务机关的客观认定发生差异时,必须以税法规定作为判定的准绳。不能随意将逃、避税行为当作税收筹划行为,也不能将税收筹划行为当作逃避税行为处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与逃避税虽各有其不同的意义,他们之间的理论分界线也是十分清楚的,但在税收征管实务中,要认定一种减轻税负的行为究竟为逃税或避税行为还是筹划节税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同时,纳税人的主观判断与税务执法人的客观认定往往又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须精研有关税法的规定外,最好一并了解税务执法人员在另一角度的可能看法。
(二)在事前预测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规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往往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表现为:企业或个人只有在交易行为发生后,才产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义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实际缴纳税款;企业或个人只有在取得所得或分配所得后,才产生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并缴纳税款;企业或个人只有在取得或占有财产后,才发生缴纳财产税的义务并缴纳税款。纳税义务的滞后性,为纳税人事先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供了可能性。   
此外,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也是多种多样的,活动的内容不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适用的税收法律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这又为纳税人事先进行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供了诱因。
因此,纳税人必须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前,对自己的各项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使自己的活动适用最优纳税的税法规定。这就是要求在事前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如果纳税人只在经济活动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确定的基础上,才考虑到如何减轻税收负担的问题,这时减轻税收负担的途径也就只有逃税或欠税了,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也不是税收筹划的内容。
税收筹划既然是在事前预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筹划,因此也就可能存在方案选择失误的可能性。为了使方案选择减少失误,在税收筹划时,一方面要求筹划者精研现行税法并尽可能考虑到税法的可预见的变化,同时应将这些因素考虑到筹划方案中;另一方面要求筹划者尽可能掌握各种方案选择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及方法。
(三)不断更新筹划内容的原则
任何纳税人的情况。任何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总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就纳税人的情况而言,其机构设置及筹资的方式、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生产经营的范围、生产经营总收入及所得的多少等等方面都是经常变化着的;就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言,纳税人的规定、税目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的要求、税收优惠的内容及方式总需要进行修订、补充、改革,因而也是变化着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现在可能与现行的税法相抵触;原来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现在可能无法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随时注意纳税人情况以及税法、会计、法律等方面的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选择新的税收筹划方法以及选取新的方案。
(四)最优化决策的原则
    正如前面所讲,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我们往往碰到这样的情况:纳税人一种税负减轻了,另一种税负增加了;纳税人总的税负降低了,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应的增加了。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就税收负担而言,应选择总体税负最低的方案;就纳税人总体利益而言,应选择有利于纳税人总体利益增加的方案。真正做到“节税增收”,税后利益最大化。切忌只顾一种税的税负降低而不顾其他税种税负的变化,或只顾税负的减轻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其他利益的损失。
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节税成本的问题。我们知道,税收筹划或节税可以产生免缴税收的利益,但在选择或实施有利于节税策略或税收筹划方案时,常需要其他措施的配合,如产品定价的变化,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投资方向的改变等等,相应也就会发生一定的支出,纳税人为了选择或实施节税方案所增加的各项支出,即为节税支出。最优化决策的原则,要求我们将税收利益与节税成本进行权衡。必须使因节税而少缴或免缴的税收大于选择和实施节税方案所发生的节税成本,节税净利益(即节税利益减去节税成本)最大的方案为最优节税方案。(未完待续)
                      【本文作者: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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