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02日

公益性捐赠的税收选择

公益性捐赠的税收选择
  企业进行的捐赠有的可以税前扣除,有的不能税前扣除,而且不同的捐赠,扣除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因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性捐赠都能获取税收优惠,捐赠的对象、用途不同,税收处理也不同。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要考虑税收优惠规定,作出合理选择,以取得最佳的捐赠效果。具体来说,企业要注意四方面问题。
 
  第一,捐赠对象要选择。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可以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任何税前扣除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对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即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因此,企业应选择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并根据扣除比例的不同,在各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之间进行选择,以取得最大的税前扣除优惠。
  第二,捐赠用途要明确。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必须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主要有4大类: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捐赠只有用于以上4个方面才能税前扣除,用于其他方面的不能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向另一家企业进行的捐赠就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捐赠方式要适当。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主要有捐钱和捐物两种形式。当企业以实物进行捐赠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要将捐赠分解为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其纳税调整前所得应根据会计利润作相应调整。对于不能全额扣除的现金捐赠,要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先出售货物,再以货款捐赠,比直接以实物捐赠更有利。
  第四,捐赠凭据要保留。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因此,企业按规定进行捐赠必须索要捐赠凭据。捐赠凭据证明了企业的捐赠行为,同时也能防止企业和个人借捐赠之名,非法转移应税所得进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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