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

房地产节税窍门多

房地产节税窍门多
  A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开发量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每年销售收入10亿元左右,属于政府甲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通过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财税情况的分析,税务顾问从以下方面拟订了税收筹划方案:
  1、资金筹措的纳税筹划
A房地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考察,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1)通过金融机构融资A房地产公司新开发一个项目,需要资金15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向银行贷款,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20万元。该利息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因此采用银行贷款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是120万元,即采用银行贷款融资可以为公司节税39.6万元(120×33%)。
  (2)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对于上述项目,如果A房地产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15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融资可以少缴纳税金49.5万元(150×33%)。
  2、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
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款4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400×5%=20(万元)。
  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400×40%×5%=8(万元),以后3次分别应交营业税400×20%×5%=4(万元)。虽然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20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A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600+650=1250(万元)。
  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可以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
  4、闲置房地产投资筹划
A房地产公司在城市繁华地带有一处空置房产,该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筹划空间。
  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万元;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A公司所占份额为400万元。
  下面我们进行一般性分析,假设房产原值为K,如果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X1,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A公司所占份额为X2,出租和联营的税负分别为Y1Y2
  (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屋租赁属服务业,按租金收入的5%征税,则为5%X1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12%X1
  城建税:甲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则城建税税负为7%×5%Xl0.35%X1
  教育费附加:3%×5%X10.15%X1
  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1‰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X1
  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税负为:33%×(X15%X10.35%X10.15%X1=31%X1
  总体税负Y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5%X112%X10.35%X10.1%X131%X10.15%X1=48.6%X1
  (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K0.0084K
  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各地标准不一,以南京为例,假定地区单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假设该房产使用面积为L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0.7×L=0.7L
  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X2×33%=33%X2
  总体税负Y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0.0084K0.7L0.33X2
  (3)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前往往可以商议确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0.486X1=0.0084K0.7L0.33X2X2=48.6X1-0.84K-70L/33在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
  若预期联营的收入X2>(48.6×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70×实际使用面积)/33,则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反之,则应采取租赁方式。
  对于A房地产公司,400万<(48.6×180万-0.84×800万+70×200/33,采取租赁方式可以节税。当然,这里仅仅考虑了税负因素,在具体财务决策时,还要考虑投资风险、合同约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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