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16日

不同增值率房产的分开与合并筹划

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如果对增值率不同的房地产并在一起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使该部分房地产的税负下降,同时可能会提高低增值率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增加这部分房地产的税负,因而,纳税人需要具体测算分开核算与合并核算的相应税额,再选择低税负的核算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开发A、B两幢商业用房,且处于同一片土地上,销售A房产取得收入300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万元;销售B房产共取得收入400,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00万元,对这两处房产,公司是分开核算还是合并核算能带来节税的好处呢?
  
(1)分开核算时:A房产的增值率=(300-200)÷200×100%=50%,适用税率30%;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00-200)×30%=30(万元);B房产的增值率=(400-100)÷100×100%=300%,适用税率60%;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00-100)×60%-100×35%=145(万元);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75万元(30+145)
  
(2)合并核算时:两幢房产的收入总额为:300+400=700(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200+100=300(万元);增值率为:(700-300)÷300×100%=133.3%,适用税率5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700-300)×50%-300×15%=155(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对公司是有利的,因为合并核算比分开核算节税20万元。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两类房产增值率相差很大,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两处房产安排在一起开发、出售,并将两类房产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放在一起核算,一起申报纳税,就可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是由于低增值率的房产的适用税率可能会提高,在实践中必须具体测算后才能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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