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12日

是否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

是否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既然上述两种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那么,企业在分别核算导致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通过综合权衡,可以选择不分别核算,以降低总支出。     
(二)【案例】     
甲超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6月共销售商品10万元(含增值税),同时甲超市对外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甲超市因人员有限,未对两项业务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将商品销售额核定为9万元,将职业介绍服务收入核定为6万元。若甲超市增加人员分别核算,则需要多支出人员工资等2000元。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1+ 3%)×3%+ 5×5%=0.54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41×(7% +3%)=0.0541(万元)。     
工资等多支出额=0.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41+ 0.0541+ 0.2=0.7951(万元)     
方案二:不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9÷(1 +3%)×3%+ 6×5%=0.5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62×(7%+ 3%)=0.056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62 +0.0562=0.618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0.1769万元(0.7951-0.6182),因此,与其分别核算,不如不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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