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21日

房地产租赁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其开发建设的环球大厦于02年竣工验收。环球大厦尽管地处商业繁华地段,但由于该地段商业性质大厦过于密集,招商工作进展一直不顺。根据甲公司的招商计划,一到五层裙楼必须作为整体出租。

    乙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公司,在全国各地以连锁经营形式开设有近百家商场,主要经营数码电子产品。经与甲公司洽谈,希望承租环球大厦一至三层。甲公司对乙公司在该地段开设数码广场的设想感兴趣,也希望能在该地段实现错位经营。但乙公司仅承租一至三层的方案与甲公司原初的招商计划并不完全吻合。一般而言,一至三层作为商场出租还是比较容易的,但若出租,会造成四至五层无人问津的后果。因此,从商业计划考虑,一至五层作为一个整体出租是必要的。

双方就商业楼宇租赁事宜经反复磋商,最终双方于033月达成协议,由乙公司以年租金1800万的价格承租环球大厦一至五层,租期十年,但乙公司于承租期满三年时有权单方提出退租。

尽管乙公司实际承租一至五层,但其开设的数码广场仅利用了一至三层,四至五层自签约以来,一直未合理利用。经多方洽商,043月,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初步意向,由丙公司以年租金500万元承租四至五层,主要用于餐饮、娱乐经营。经乙公司提议,甲乙丙三家公司召开会议,乙公司希望与甲公司重新修订合约。但甲公司坚持认为,原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约不宜改动,但同样以公司以转租形式向丙公司出租四至五层。丙公司认为,与任何一方签订租赁协议均可。

甲公司之所以不愿改动合约,原因在于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资信并不十分了解,担心丙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甚至怀疑乙公司借此脱手。而乙公司除有良好信誉外,租金一直正常支付。

甲公司向乙公司坦诚道出自己的想法,乙公司表示理解,同意转租形式。但乙公司提出,由于采取转租形式,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年租金500万,则需向丙公司开具发票,发生营业税及附加28万多,而该笔年租金最终仍是甲公司收取,乙公司只是转付,希望这笔税收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认为,其收取乙公司的租金,本身就要开发票,如果再承担乙公司的税收,等于变相承担租金,即丙公司的介入,甲公司不仅未能收益,反而受损。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丙公司提出,合同按转租形式签订,但可以在付款方式上灵活安排,即由丙公司直接将年租金500万元付给甲公司,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省去以公司的转付环节,也就省去了乙公司的税收。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方案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对该方案是否可行仍持犹豫态度。如果甲公司完全不顾及乙公司实际发生的税收,甲公司也担心以公司三年经营期满后,依据和约单方提出退租,这对甲公司压力很大。

案例评析:

(一)丙公司方案存在的问题

1 基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约,合同权利义务应当于合同主体之间,丙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对象应当是乙公司,同理,基于甲公司与以公司的租赁合同,甲公司接受付款义务履行主体应当是以公司而不是丙公司。如果省去中间环节,对乙公司而言,该笔租金收入应当反应而未反映,存在偷税嫌疑。

2 对于丙公司而言,如果将其应当支付乙公司的款项直接支付甲公司,从法律事实上其并未向乙公司付款,构成单方违约,乙公司有权随时接触合同,这对保障丙公司的权益不利。经管丙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每笔转付甲公司款项的行为进行书面确认,但丙公司接受书面确认,并接受敬爱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能使丙公司成为乙公司偷税嫌疑的主题之一。

3 对于甲公司而言,由于其接受丙公司付款而直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同样可能成为乙公司偷税嫌疑的主体之一。从另一方面而言,甲公司直接向以公司开具发票,可能造成甲公司与丙公司存在事实租赁行为的认定,乙公司可能就此结果租赁责任,这对甲公司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在我们看来,丙公司的方案无疑无法推行的,如何化解税收难题,充分发挥资产作用,我们提出两套筹划方案。

(二)切实可行的两套税收筹划方案

1、由丙公司直接租赁四至五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约,年租金500万,乙公司为丙公司履行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范围修订为一至三层,年租金修订为1300万。

该方案由于直接设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签约,没有转租环节,因此省去乙公司的纳税环节。同时,乙公司为丙公司担保,甲公司不用担心丙公司的支付能力。既省去28万元的税金,有减少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由乙、丙公司共同租赁四至五层,乙、丙公司作为共同承租方与甲公司签订租约,年租金仍为500万。原甲公司与乙公司租赁范围修订为一至三层,年租金修订为1300万。

   这一方案,由于设定的是共同承租行为,因此,共同行为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对于甲公司的权益可以有效保证。同样,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根据谁付款就向谁开具发票的原则处理。本方案同样能达到方案一的效果。

3、两个方案从法律后果而言并无实质区别,但仍有细微差别,可能影响税赋。若丙公司发生欠付租金的情形,两方案下甲公司均有权向乙公司支付。但乙公司实际支付甲公司后,在方案一下,乙公司不能直接将该笔款项作为成本入账,因为乙公司该笔款项的发生是因担保而发生的,乙公司应当行使追索权,已付款属于其他应收款项,不能直接进成本。方案二中,则可以。二乙公司支付的款项能否进成本,关系到乙公司所得税支付的税金,因此这一影响既可能表现为税赋的高低,也可能表现为纳税时间的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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