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30日

分行多列费用缘于总行“调剂”

被查单位:
ABC银行××分行
违章案情:
ABC银行××分行属国有企业,主要经营:农村、国有农业企业,供销企业和乡镇企业信贷。2002年该行全年营业收入4311268326.86元,营业外收入9559777.17元。某市国税稽查局对ABC银行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稽查人员通过对该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以及企业所得税自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自查补税情况进行详实检查、审核,发现列支业务招待费7991918.36元,而按规定该企业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4467470.08元。多列支业务招待费3524448.28元。为什么会存在这种情况呢?经过询问,原来是因为该企业的每一汇总纳税成员经济效益不一,大多数的成员年营业收入都低于1500万元,因此他们就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将各地区的汇总纳税成员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按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00万元的5‰的比例计提,然后以上报汇总的形式列支业务招待费,企图达到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目的。
处理意见:
1.在这次检查中,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这一行业特点,将其汇总的年营业收入(已超过1500万元)调整为计税收入,再按3‰的比例计提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对其多列支部分就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3524448.28元。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拟追缴该企业所偷税款并对其处以所偷税款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按日加收所少缴税款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稽查建议:
对于类似ABC银行××分行这样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果按照老眼光去看,总认为他们应缴的税款应汇总到中央去收,与己无关,是错误的。随着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过渡,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对金融行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再不能以年终一张报表了事。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