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09日
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案例
该案件2004年立案,检查历时2年3个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查补入库1.37亿元,其中个税7400万元,罚款3700万元,营业税2600万元,创地税成立以来查补税款一次入库最高金额,罚款最高金额。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本案件为举报案件。反映该公司外籍人员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未纳税。
(二)企业基本情况:
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8日成立,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一)在汽车、运输、宇航、机器制造以及中国政府鼓励或允许利用外资的其他工业领域进行投资;(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或部门以开展与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和技术相关的研究开发和培训活动;(三)受公司所投资企业各自董事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或作为其代理进口和在中国境内采购其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及备件,协助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并为该等产品提供售后服务;2、协助其寻求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协助招聘员工;4、向其提供市场开发、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四)向投资者及其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相关的咨询服务。
二、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违法事实
1、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组检查核实,该公司外籍人员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境外补助收入,税金主要采取公司负担方式。该公司只对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未将外籍人员的境外补贴收入同工资薪金收入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1年外籍员工境外补贴收入30841895.26元,2002年外籍员工境外补贴收入25442321.89元,2003年外籍员工境外补贴收入30083018.72元,2004年1至9月外籍员工境外补贴收入60174373.79元。
该公司2001年外籍人员收入总额38251442.45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82744.3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14008.7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668735.58元。
该公司2002年外籍人员收入总额34939431.76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256520.69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09255.52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347265.17元。
该公司2003年外籍人员收入总额44646145.16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865994.62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74787.4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991207.22元。
该公司2004年1-9月外籍人员收入总额66355458.97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108047.12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043880.6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064166.47元。
该公司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071374.44元。
2、营业税
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投资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德国某股份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服务,德国某股份公司为其拨付各种经费,该公司未换算成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
该公司于2001年3月就此问题请示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于2001年3月29日答复如下:凡属涉及营业税条例所明确的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如咨询、服务、培训等等应缴纳营业税。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又于2001年3月30日答复如下:你公司从母公司收到办公费用,如房租、工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交际应酬费、办公费等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该公司2002年发生费用126557766.09元,换算收入为140619740.10元。应纳营业税7030987.01元,已纳营业税0元,少缴营业税7030987.01元。
该公司2003年发生费用147696202.35元,换算收入为164106891.50元。应纳营业税8205344.58元,已纳营业税0元,少缴营业税8205344.5元。
该公司2004年1-9月发生费用193903433.55元,换算收入为215448259.5元。应纳营业税10772412.98元,已纳营业税0元,少缴营业税10772412.98元。
该公司2002年1月—2004年9月合计少缴纳营业税26008744.57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071374.4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37035687.2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26008744.57元。
4、由于该公司对于“为德国某股份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服务,德国某股份公司为其拨付各种经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曾向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提出请示,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答复不应征税。因此,对于该公司少缴纳的营业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及案件特点
该案件除查补金额大外,还有以下特点:
1、对个税检查难度大
此次检查涉及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对外籍人员境外取得补贴的取证难问题。开始该公司外籍人员个税由境内一家中介代理,但只负责报税,对外籍人员境外收入情况并不了解,该公司及中介一直无法提供外籍人员收入情况,在对方不太理解的情况下,通过两年不厌其烦的做工作,在此期间3换负责外籍人员个税的德国人,最后检查组提出,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将通过税总与德国税务部门进行情报交换,如有问题按偷税处理,由于检查人员的坚持,引起了该公司总部高层的重视,在原有中方财务总监的情况下,加派了德方财务总监全权负责处理税务问题,同时辞退原中介代理,聘用“四大”中的“三大”,为慎重起见,由安永负责个税,普华负责营业税,毕马威负责年审,使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
2、营业税案情复杂
关于该公司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该公司财务总监、税务局内部都有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该公司成立之前为外国企业驻京代表处,核定按实缴纳营业税,由于未取得收入,作为代表处未缴纳过营业税。成立投资公司后,该公司要对外进行投资,虽然对外没有取得收入,但检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帐务处理,该公司收取款项实质,及境外德方帐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从每个环节看该公司均应缴纳营业税。为慎重起见,通过业务科向市局营业税处请示,进一步向营业税处阐明我们的观点,得到营业处的认可,最终向该公司宣传政策,使该公司心悦诚服地缴纳了营业税。
3、对案件查深查透
该案件源于一封举报信,只是反映该公司外籍人员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未纳税。检查人员在没有发现举报信所反映外籍人员在境内两处取得工资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范围,对境外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最终发现问题。在举报信没有反映营业税纳税问题,及各方对营业税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检查组深入调查研究,最终也取得了对营业税的突破。
4、协调好公司、中介的关系
此次检查涉及多家国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在检查中充分发挥事务所的作用,一是通过事务所在业内良好信誉对该公司进行宣传,二是通过事务所在全球的网络,对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多家分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在较短时间内把时间跨度长、分布范围广的外籍人员所有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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