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31日

企业多转成本达到偷税目的

        一、基本案情
  2007年5月,某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稽查计划安排,对该县冶炼行业进行纳税检查。在辖区内,A冶炼厂主要生产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2006年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原材料——硅石”科目的年末余额数量及金额均为红字,数量为2158.42吨(红字),金额为38.85万元(红字);企业原材料采取个别计价的核算办法,原材料单价为180元/吨。检查人员初步认定企业多转原材料成本:388515.60+2158.42×180=77.7万元。由于企业年末没有在产品产成品也已全部销售,稽查人员拟将多转的成本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请企业核对写出书面回复。企业会计在书面回复中解释;企业在接到订货方的订单后根据订单数量采购原材料,原材料购进后一次性投入生产,加工后全部交订货方。原材料账面红字的金额和数量是同一笔原材料,故不应将红宇金额及数量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同时承认造成该笔原材料年终红宇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部分原材料1021.31吨(1021.31×180=18.38万元)属货到票未到,又未估价上账造成的;二是部分原材料1137.11吨(1137.11×180=20.47万元)并未投入生产,属多转原材料成本。经稽查人员复查,财务人员所述属实。据此,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7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04679.8×33%=6.76万元。
  二、稽查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7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即6.75万元,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3.88万元,均已全部缴纳入库。
  三、存在的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的存货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和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通过本案说明该厂在核算中,严重地违反了核算有关规定,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企业依法申报纳税意识较差,企业内部管理、监督不严,使本来能自查纠正的问题,拖到税务机关检查后才暴露出来。
  2.纳税申报审核不力。企业在日常申报中,征管部门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并未引起重视,申报审核不力,稽查部门又不知道该企业有申报异常情况,说明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应加强衔接。
  3.透过此案可以看出,目前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都存在着偷税问题。据该厂负责人说,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所以采取了多转成本挤占利润的手段进行偷税,维持经营。
  四、问题的成因
  在纳税检查中发现,目前该县冶炼行业中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四不”现象,即纳税申报不准确、财务制度不健全、政策理解不全面、对待检查不理解。经过深入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以下“四对矛盾”造成的。1.缴税方式与征管模式的矛盾,税收管理难到位,纳税人自行申报准确率不高。2.纳税意识提升与税法宣传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三多三少”:形式宣传多,具体辅导少;基本法规宣传多,具体条款解释少;纳税人义务宣传多,权利宣传少。造成了纳税人对税收法规一知半解。3.诚信纳税与公平税负的矛盾。不能因为查出了少缴税款,就认定纳税人不诚信,不分情况给予处罚,必然会增加纳税人新的税负不公,影响市场公平竞争。4.执法刚性与人性管理的矛盾。执法更多体现的是刚性,忽视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导致纳税人产生对立情绪。
  五、对策建议
  1.在日常稽查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对企业的偷税手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强化稽查手段。
  2.加强税法宣传,督促企业有关人员学习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税务机关要强化内部征管力度,税务人员除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外,还应增强管理意识,要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熟悉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别是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有的放矢地搞好税收,财务辅导,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4.加大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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