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10日
关联企业之间无租使用厂房的真相
[案例]
2008年元宵节刚过,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县地税局转来的一份举报材料,举报人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内某电子五金厂存在偷逃税款行为,要求该局查处。接案后,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两名稽查人员展开专案稽查。
通过税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稽查人员查阅了该厂的全部纳税信息。该厂是由陈某开办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电脑音响、汽车音响及扬声器、服装、五金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兼营仓储服务等业务。该厂占地5万多平方米,2005年9月开始建设厂房,2006年5月竣工验收,但是直到2007年底仅实现收入327629.00元,其中房租收入225331.00元,仓储服务收入102298.00元,账面利润-144289.36元。厂房竣工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只有这么少的收入呢?稽查人员心中产生了疑问,他们决定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鉴于举报案件的特殊性,为了防止被举报单位出现转移、销毁证据或逃避检查等情况,稽查人员确定了“正面佯攻、迂回包抄”的办案思路。
2008年2月22日上午,稽查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首先来到厂长室,由一名稽查人员以调查研究的名义召集该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座谈;另一位稽查人员则有针对性地到各车间实地调查,通过询问相关车间人员,稽查人员发现该厂并没有开展主营业务的生产,而厂房的用途分成了两块,小部分厂房用于出租和外接仓储业务,这些业务已经按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等;另一块业务则是将大部分厂房提供给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而这一情况该厂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两名稽查人员在厂长室会合后,立即向法人代表陈某询问该厂厂房出租给某贸易公司使用的情况。陈某解释说贸易公司由其爱人任法人代表,厂房是无偿供其使用的,并出据了相关的证明。随后,稽查人员依照执法程序,全面细致地查阅了该厂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合同、土地使用证等涉税资料。根据账实核对和外调检查,该厂匿报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违法问题浮出水面。
经过稽查人员的细致查证,该厂的税务违法事实有:2007年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金额为186624.00元,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007年度实收资本增加10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06年度应税城镇土地使用面积为51884.9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7827.35元;2007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7827.35元,实际缴纳58213.20元,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税务违法事实,经法人代表签证后,均无异议。同时查实其关联企业——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少缴2007年度房产税125811.49元(另案处理)。
嘉善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于2008年7月18日审理完毕,处理结果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该厂2007年度印花税583.80元,并处少缴印花税额三倍的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该厂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7827.35元,加收滞纳金15837.87元;追缴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9 614.15元,加收滞纳金411.90元;对该厂2006年~2007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0.8倍罚款,计77953.20元。以上补税、罚款、滞纳金已于2008年8月18日全部入库。另外,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该厂既没有提出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该案已移送嘉善县公安局处理。
[评析]
在本案中,该厂法人代表利用与关联企业法人代表之间的夫妻关系,“做空”无租厂房的房产原值,同时该厂对已征用未使用的土地使用税政策存有侥幸心理,导致偷税现象的发生。因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稽查人员建议:存在无租使用房产情况的企业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学习;对关联企业间的无租使用厂房业务,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应督促涉租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并进一步加大对承租企业房产税申报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印花税尤其是财产租赁合同等税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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