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9月14日

某团伙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623,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X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Y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倒卖废旧物资发票。经初步核实,稽查局认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随即决定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X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1999823成立,法定代表人俞某,注册资本56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废旧有色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纸板回收、加工、销售。为增值税C级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200611-6月30。20058-20067月领购十万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12本、无结存,领购百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560本、结存60本。20057-12月申报废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674万元,20061-6月申报废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10651万元。

2.Y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200615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56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纸板回收、加工、销售。20066-8月领购十万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本、结存1本,领购百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450本、结存200本。20066-7月申报废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1759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由于涉及“一案两户”,检查组拟订的检查思路是突击检查、先难后易、逐个击破。

1.X公司先实地了解情况,掌握相关人员、场地、经营活动等信息,再调取账簿凭证和发票分析判断,找出疑点,取得突破之后,采取措施固定证据。

2. Y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0061月前就是X公司的股东之一,后自己另立门户。专案组决定先不对Y该公司实施检查,而是严格保密,待时机成熟,再采取措施。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检查,发现疑点

2006717上午,检查组对X公司实地检查。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账本凭证和资料,初步发现以下疑点:

1)涉嫌虚假购进。公司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369份、金额368万元,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票查询,开票单位与发票购买单位不一致,,进项普通发票涉嫌虚假。

2)废旧物资进出数额极不平衡。公司账面反映20061-5月共购进废旧物资1519万元,开出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8356万元,涉嫌虚构销售业务。

3)涉嫌运费发票不实。公司20061-5月共取得货物运输发票24份,金额118万元,在发票号码、开票单位、填写笔迹等方面存在明显疑点。

4)存有违规发票。公司存有河北邢台R金属回收公司开给X公司主要业务单位泰州市N冶金机械设备厂的两份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金额151万元,涉嫌倒卖发票。

5)涉嫌做假账。检查过程中取得X公司会计周某2006218写给俞某某的便条,称“账已按国家要求做,能做到假戏真唱。但本月开出的发票过多,收购发票不能满足做账需要”。

2.联合查办,形成证据链,确定案件事实

稽查局分析认为案情重大,而税务行政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取得直接证据,需尽快请公安介入。718日上午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疑点分析,认为虚开发票的可能性极大,遂决定成立联合办案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并于第二天统一行动。

2006719上午,检查组电话联系俞某,告知其有部分涉及具体业务的情况需要落实,要求他和有关人员不要离开公司。随即3名便衣警察同检查组一道来到X公司经营地。待涉案人员到齐后,公安人员亮明身份,出示刑拘证和搜查证,一举抓获X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主办会计周某、业务经理金某、业务员王某等犯罪嫌疑人4人,并在现场取得了资金走账记录本和部分回款单等关键证据。经过检查组的努力,到晚上10点,4名犯罪嫌疑人在大量证据面前,终于承认了组织实施和参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犯罪活动。据交代,4名犯罪嫌疑人以X公司之名,20057-20066月向安徽、江苏、浙江、山西四省的19个地市28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5份,合计金额1.88亿元,涉及增值税税款1880万元,获赃款60余万元,并交代了X公司北方点的卖票中间人李某和景某等2名同案人员。

2006728-31日,检查组一行6人前往阜阳市和亳州市,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景某抓获。李某交代由他负责介绍X公司向阜阳市J铸造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3份,合计金额2990万元,在X公司获卖票赃款5万余元;介绍Y公司向阜阳市J铸造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2份,合计金额1499万元。景某交代其与涡阳县P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向江苏Q金属制品总厂等11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89份,合计金额6553万元,从X公司分得卖票赃款6.6万元,与Y公司按卖票款额的40%分赃。

2006816上午,检查组在决定对Y公司收网,并迅速集结税务、公安人员在不通知Y公司的情况下前往其办公地点。检查人员进入Y公司办公室时,发现有两人正埋头填开收购发票。检查人员告知国税稽查局到该公司查账,并询问其经理是否在场,两人称经理到市里办事去了,并打电话让他回来。该公司经理刘某打的回来刚进门公安人员即向他出示了搜查证。根据现场掌握的无货开具收购发票的证据,检查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Y公司出纳范某、业务员施某实施刑事拘留。到下午6点,3名犯罪嫌疑人在铁的证据面前,承认了组织实施和参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据3人供述,Y公司20066-7月间,先后向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的4个地市的4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5份,合计金额1759万元,涉及增值税税款175.9万元,刘某某等获赃款7.6万元。

2006831Y公司另一犯罪嫌疑人杨某(主办会计)在合肥市被抓获归案。200682595,某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批准分别对俞某、刘某等9人实施逮捕或监视居住。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在协查取证过程中,因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协查不能通过金税工程进行电子协查,只能是纸质协查,存在回函不及时的问题,影响了办案的进度。后在总局稽查局的协调和支持下,各受票地税务机关全部出具了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已实际抵扣证明,成为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以犯罪嫌疑人俞某、刘某为首,犯罪嫌疑人金某、周某等8人参与,形成有组织、有分工的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团伙,该团伙在20057-20066月间,虚开十万元版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60份,虚开金额2.056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56万元。其中:X公司向安徽、江苏、浙江、山西四省的19个地市的28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5份,合计金额1.88亿元;Y公司向安徽、江苏、浙江三省的4个地市的4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5份,合计金额1759万元。具体作案手段有以下几种形式:

1.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免税资格。20054月,犯罪嫌疑人俞某等人收购了注册资本3万元的X公司。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X公司通过某咨询公司两次虚报注册资本至560万元,以达到领取、虚开十万元版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目的。2006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某工商代理公司将Y公司注册资本虚报到560万元,并采取买通其它废品收购点的手段,应付国税局的资格核查,以达到领取、虚开大额发票和取得免税资格的目的。

2.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为了掩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犯罪行为,俞某、刘某等人策划实施虚假的废旧物资购进业务,领购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1010本,为自己虚开872本。同时X公司非法取得370份假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做为购进凭证,制造有真实废旧物资购进的假象。

3.异地设立存款账户,形成资金回流渠道。开票方和受票方为制造真实的资金流以掩盖其虚开问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后,由受票方用银行汇票把“货款”汇到X公司和Y公司的账上,俞某、刘某随即提出现金,再打回受票方个人银行卡上。同时在阜阳、利辛、江苏泰州和南京等受票集中地虚设两公司“办事处”,并以办事处的名义在当地开设银行存款账户,让受票方采取自转自提的手法编造货物销售的资金流。

4.伪造货物销售合同,用假运输发票入账。如X公司与南京K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签定常年供货合同,用25份假安徽省某市公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反映运费支出118万元。Y公司也与4家受票单位签订虚假供销合同,用假运输发票入账。

5.团伙分工,构成虚开发票体系。X公司、Y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在如何虚构购销业务物流和资金流方面有一定作案经验,作案后如何分赃也有严格的内部规定。在阜阳市和亳州市的所属县(区)及江苏的南京、泰州和浙江遂昌等地,该团伙均有固定的售票联系中间人。

(二)处理结果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依法取消X公司和Y公司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分别没收X公司非法所得60万元,Y公司非法所得7.6万元;对XY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导致受票单位未缴、少缴税款,分别处以一倍的罚款,即对X公司罚款2732万元、对Y公司罚款67.7万元。

3. 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7724,被告人俞某、刘某、李某、景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追缴犯罪所得;被告人金某等6人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5年,并处罚金。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