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

税警联合查处制假贩假发票案

一、案件来源

20034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上级转来群众举报材料,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偷税嫌疑。稽查局立即展开外围调查,发现该公司计入开发成本的13份建筑业发票为假票,发票金额11.68亿元。稽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向市局汇报,并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由税警联合查办。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案发后,市税务、公安部门于200355成立联合专案工作组,称“5.5专案”。专案组对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了分工协作,确定由公安经侦部门负责假发票的追根寻源工作,即找上线,打源头;地税部门负责核查假发票的去向,即查下线,找证据,税警协同作战,抢抓办案时机。

为圆满完成“5.5专案”查办任务,稽查局提出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确定以挽回国家的税收损失和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为本案的工作重点。发案当日,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了由市局领导全面负责,稽查局局长任组长的专案组,并从征管局抽调18名业务骨干组成6个检查组,负责案件的外围调查工作。专案组从成立之日起就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案情通报分析会制度。

(二)检查具体方法

鉴于发票案件的特点,此案件的查办主要采取了调查询问、对相关单位进行外围检查、发布通告等方式方法。

联合专案组首先从某承建商使用的13份共1.16亿元伪造的百万元版《某市建筑安装业发票》的线索入手,于2003516在市区将设点办公专开假发票的罗氏父子抓获。通过审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向建筑包工头陶某出售1.16亿元假发票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其购买假发票的渠道。办案人员根据罗氏父子的交代,秘密侦察、顺藤摸瓜,一举将贩卖假发票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张某(罗氏父子的上线)等四人抓获,并从中得知其发票是从广州市孙某手上购得。为扩大战果,彻底摧毁这一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专案组不顾“非典”疫情的影响,多次南下广州,经过连续几昼夜的蹲坑守候,将制造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刘某抓捕归案。至此,“5.5专案”制售假发票跨省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
相关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并不意味着案件查办工作的结束。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收损失,税务专案组同志夜以继日先后前往近百家接受假发票的单位进行外调检查,对涉嫌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算并追缴税款近1000万元。专案组同志还以假发票为线索,深入调查,不放过任何疑点,发现并查处了一系列串案,仅利用假发票隐瞒收入进行账外经营的企业就有4户,查补税款146万多元。

为进一步扩大战果,稽查局投入1.8万元资金与公安部门在当地报纸上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制造、出售、使用假发票的违法人员主动交代问题的联合通告》,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强大的政策攻势,2名涉案人员主动向税务局投案自首,并交代涉案假发票金额3000余万元,补缴税款100余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犯罪证据难于收集,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对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才能够达到移送标准。由于出售假发票案件涉案面广,证据材料收集周期长,保全难度较大,犯罪分子一听到风吹草动就会销毁犯罪证据,逃避法律制裁。而对非法持有假发票的行为,如无其它相关证据,就只能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发票监控体系不健全,防伪水平不高

当时,市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征管过程中对发票的使用未实现信息化管理,发票真伪鉴定程序繁琐、时间长,无法对发票的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其次,发票印制的科技含量低,防伪手段落后,也未建立发票真伪的查询系统,接受发票单位无法对发票真伪进行核实,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也未对企业接受发票的真伪实施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罗某于2000年初至20029月从聂某处以每本2500元的价格购得《某市建筑安装业发票(十万元版)》(以下简称“建安发票”)约20余本(每本25份,下同);以每份200元的价格购得“建安发票”(百万元版)22份;以每本1500元的价格购得《某市服务业发票》(以下简称服务业发票)约20本、购得《某市剪裁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约10余本。20029月,以每本50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建安发票”(百万元版)2本,以每本2500元的价格购买“建安发票”(十万元版)约10余本,以每本1800元的价格购买“服务业发票”约10余本、“销售发票”约10本。在购得上述非法制造的空白发票后,罗某以所开发票票面金额的1%-2%不等的比例收取开票费,对外大肆出售,非法牟取暴利。

罗某某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罗某的指使下,积极协助罗某对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从1999年至20035月,罗某、罗某某陆续出售“建安发票”、“服务业发票”、“销售发票”约1000余份,其中经罗某某手出售的各类假发票约400余份。该犯伙同罗某非法获利约250余万元。

李某系本市某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干部,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2年下半年找到罗某,以所开发票金额1.5%的价格陆续从罗某处购买约4本非法制造的“服务业发票”以及3份“建安发票”和7份“销售发票”,然后将上述发票以开票金额3.3-5%的比例对外出售发票约120份,从中牟利。

(二)处理结果

本案中,税警联合专案组分别捣毁了广州制造假发票窝点和本市倒卖假发票窝点;抓获了制造、倒卖、贩卖、介绍、开具假发票等各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17人,缴获假发票7239份,涉税金额2.6亿元,其中,某市名义监制的发票2488份(空白发票2168份,已开出发票320份),广东、浙江、吉林、河北、黑龙江、天津等省市的空白发票4751份;缴获假公章100多枚、发票监制章胶片50多章,制造假发票的机器、设备等多套作案工具;追缴税款1600余万元,其中促使涉案纳税人主动向征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550余万元;公安部门扣缴赃款、赃物价值200余万元。

本案抓获的制造、倒卖、贩卖、介绍、开具假发票等各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17人,其中7人被人民法院分别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四年、两年等有期徒刑。其他人员也分别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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