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

某电子器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稽查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至生产电子器材的A公司例行检查。据公司领导介绍,金融危机对他们的销售影响较大,公司在被检查年度已采取了各种节能降耗措施来降低影响渡过难关。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检查组成员参观了公司的生产流程。

A公司主要有两个框架结构的主车间和三个辅助及配套车间,两个主车间各有一条完整的规模相当的新型生产流水线。检查员小吕借询问一些生产情况与一主车间的主任聊了起来,小吕提出了一些看似一般但实质与检查密切相关的问题,如生产任务是否饱满?工人如此忙碌是否需要加班?每个主车间有多少工人?每名工人的年工资能达到多少等。从主任的回答得知,每个主车间每班有120名工人,三个辅助及配套车间每班共有35名工人,正常年份从年初到年末都实行两班倒,这就是说,A公司每天有约550名工人上班(不包括管理人员)。小吕还了解到,每名工人的年工资额为两万多元(RMB),近三年来员工的工资没有增加,金融危机也未裁员,只是加班减少,使得加班收入明显降低,但基本上仍达到人均年收入两万。小吕由此推算近三年来A公司每年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额至少为1100万元,如果按照工资额占产品成本的40%倒算,A公司全年度生产产品的总耗费应该约为2750万元,如果按照30%倒算,则应该约为3660万元,但是,A公司账面上实际反映的销售收入仅1960万元,明显偏低,而且还盈余4万元。但是,当小吕查看A公司会计报表后发现报表附注上说明的企业职工人数仅为190人,账面反映的工资支出仅为402万元,如果按照工资额占产品成本的40%倒推,则全年度生产产品的总耗费应该约为1005万元,毛利约为955万元,即使按照30%倒推,总耗费也只约为1340万元,毛利约为620万元,都明显偏大。总之,A公司对员工工资的实际支出额、账面员工人数及车间实际员工人数三者之间的关系明显有很大矛盾。当把了解和分析的情况与A公司有关负责人说明时,小吕注意观察了分管财务的副总及财务科长的表情,发现他们俩多次面面相觑,明显表现出内心的紧张和不安,但又不好当着小吕的面多说什么。可能是小吕的分析让他们不好商量且无法自圆其说,副总只好承认了存在的问题。

最终查明,A公司为了降低税负,被检查年度不仅隐匿了没有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280万元,而且还将1150万元收入转移到生产同类电子产品的关联企业B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15%),隐瞒和转移的收入共达1430万元(不含税价),但A公司同时也转移了约910多万元的料工费支出給B公司,隐瞒和转移的利润约520万元。

为了弄清楚A公司究竟如何降低工资支出的问题,小吕专门检查了A公司的工资核算情况。从表面上看,A公司不仅建立健全了工资薪金管理制度,而且账面上对工资的核算也比较清晰,从工资的计提、分配到实际发放都比较规范,会计凭证后面的工资汇总审批表、工资发放清单、员工签字等附件一应俱全,而且人均工资也没有超出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工资总额也没有奇高和不合理的迹象,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如果结合实际情况就会发现,仅有190人领取工资根本不符合A公司的实情。

在日常检查实务中,相当多的检查人员往往习惯于按照企业账面上列示的员工人数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也常常是从企业是否建立了工资薪金管理制度,有没有超出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工资额是否合理,其主要目的总是希望能够查到应剔除的多列支的不合理工资额,如果这样,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很可能就发现不了。所以,检查人员不仅要知道,在工资列支问题上既要查多,也要查少,多和少都是问题,而且还应该像上述案例中的小吕一样,在先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后再结合账面核算情况进行检查。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检查应付职工薪酬主要应抓住五点:

一是在检查前要对被检查单位当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二是看企业是否建立了工资薪金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当地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按照企业的生产规模核对实际员工人数(应结合上缴养老保险的人数一并核实),看是否与账面计提工资的人数存在差异;

四是分析、复核企业的工资列支情况。应从一定时期所发放工资额是否相对固定、工资调整是否有序、账面列支的工资额是否合理等角度进行(应分析料工费的配比);

五是对被检查单位员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核实后存在差异的,应分析并查找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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