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03日

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6月,某市国税局对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口退税经营业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于是暂停对该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供应,并派征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账实不符的问题,于是该市国税局决定组成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47月,是由香港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香港B公司”)投资成立的外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13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从事淡水珍珠的加工和出口业务。该公司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4年、2005年属于免税年度。

200412月至20051月,A公司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6本,出口发票76份。20047月至20059月出口货物1056.2万美元,应免抵税款493.7万元,应退出口退税款588.4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 24.6万元,待退税款563.8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专案组成立后,检查人员考虑到A公司当时已停工,继续在其内部调查很难再有新突破。于是,专案组重新确定了“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办案思路,对已调查过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该公司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海关、民航、货代、报关行等相关单位进行外围取征,待获取足够的证据后,再与企业人员正面接触。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外围调查,疑点明显

按照检查预案,专案组到银行、报关行、机场海关等10余个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下述事实:(1A公司账务中70%的付款金额、付款形式、付款对象、付款单据等方面与银行原始记录不符;(2)企业取得的93份普通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函调证实都为假发票(企业凭这些发票计算抵扣税款,后又自己做进项转出);(3)企业填开的886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共出现了8名出售人的名字,用了16身份证号码,经到公安机关查证这些号码都是虚假的;(4)银行相关记录中,汇往异地的“货款”中,没有一笔汇往收购发票上出售人住址(浙江诸暨地区);(5)单笔出口货物价值均在3万至53万美元之间,但企业都是选择运费低廉、需绕道第三地飞往香港的航班。而且这样做货物丢失风险较大,但企业并不为这些货物投保也没采取保价措施,运输过程中用普通纸箱包装,胶带封箱。

根据上述事实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没有真实记录资金支付情况,其抵扣税款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身份虚假、“出售人住址”的与企业“货款”实际目的地不一致,使用假(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又主动做进项转出,说明其有通过隐瞒其资金真实流向、货物真实来源以掩盖其原料真实价值的意图。托运贵重货物不按常规采取必要安全、保价措施,说明货物价值并非其出口申报的那么昂贵。结合企业加工工艺简单、附加值较低的情况,企业存在利用虚开发票作为进货凭证,以“高报低出”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违法嫌疑。检查人员将情况报告领导后,决定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本案查办。

2.调整重点,查资金流向

前期获得的证据虽能证明A公司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但要作为证明其违法甚至犯罪的证据尚不充分。A公司收购发票所填浙江诸暨8名农民的身份证号码是虚假的,当地也没有这些人,要直接找到其原料真实来源难度较大。因此,要在企业成品已经出口的情况下查清案情,只有资金一条线了。故检查人员将原来“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工作思路调整为“以资金真实流向为主线查找证据”。

从账上看,A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母公司汇入资本金和出口业务结汇资金两部分。收购资金中,大部分以收购原料名义直接提取现金,小部分转账汇往深圳、汕尾的个人信用卡或企业账户。除汇款外,6000余万现金用于原料采购,约占资金支出总额75%以上。只要查清资金的实际用途,就可以证明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而证明企业是否存在“高报低出”行为。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A公司汇往外地的货款与提现资金的方向很可能是一致的。因此,赴深圳、广州、汕尾等地,对涉案账户和开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但调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检查人员总结认为办案思路没有错,主要是急于求成、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外调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案件侦办工作仍必须从当地金融机构入手,才能查清资金流向。

在调查企业基本账户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得知,A公司涉案人员每次提取现金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有时因数额较大的限制(银行限额提取),会在一天内分两次提款,但间隔时间均是3小时左右。检查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一是如果提现人将现金直接付给所谓“供货农民”,时间上不可能,因为从该市至供货地至少5个小时;二是提现人为了安全,大量的现金不可能长时间随身携带。根据以上分析,检查人员推断其提现后应是将现金存入该市区内的某家金融机构。

据此,检查人员将中行附近的农行、工行、建行营业部确定为重点调查对象,查找A公司提出的现金(收购款)去向。检查人员按A公司在中行提现的日期和金额,从三家银行提供的“大额报备簿”记录中选出同日办理的金额(单笔金额或相连的数笔业务金额合计)接近的付款业务,然后调取相应的凭证进行核实。采取这种方法首先在该市工行发现了A公司60余笔大额现金汇款业务。在部分日期没有找到对应的记录后,检查人员将核查日期向后顺延一至两天后又发现了20余笔汇款记录(后黎某交代这些款没有在当天汇出,而是开设活期存单在银行临时存放一两天,帮银行人员完成月末“存款”指标后,再销户提款将钱汇出)。至此,发现A公司将现金汇往南方个人信用卡账户的90余份汇款单据,金额达4000余万元,占企业实际提取现金的60%以上。

检查人员再次到广东调查收款人情况,经过10余天的调查,发现这些收款账户开户人都是汕尾城区的居民,经调查证实这些人不是实际供货人。检查人员决定回当地抓捕何某,依靠已掌握的证据对其展开正面攻势。

3.攻心询问,查明真相

检查人员综合分析前期获取证据,以企业资金流向为主线,从企业背景、企业人员、人员职责、生产流程、原料采购领用、资金结算、发票购领用存、出口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入手,归纳出十余类需要重点调查的事项,拟订了有针对性的询问提纲,并确定将会计李某作为重点突破对象。之后,检查人员以“稽查局出结论要核对数据”的名义,让何某、会计李某、出纳黎某到市国税局接受调查。

起初,何某等三人对于所做的事情百般狡辩、拒不承认。经过近8小时较量,在检查人员人员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会计李某的心理防线首先被突破,讲出了何某指使其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做假账的真相。迫于压力,出纳黎某也承认了其与李某共同的违法行为。随后,何某承认了其部分违法活动,并说出一名同伙香港人陈某。

检查人员仍感到何某只供述了部分作案经过,并没有将案情全盘托出。其供述的和同伙在货物出口目的地、汇款目的地、货物生产地之间的活动缺乏合理性。报经领导同意后,检查人员进行了第三次异地调查。在广东汕尾税务、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在汕尾市区及下属县市走访、讯问了20余人,最终发现了该案的另一嫌疑人蔡某的线索。回来后,检查人员再次提审何某,其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不得不供述了全部作案过程:

2004年何某与陈某商议一起做珍珠出口生意,利润按五五分成。他们认为靠正常的交易利润太低,从事该项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但因为陈、何两人都不熟悉珍珠的经营业务,所以就找到做过多年珍珠出口业务的蔡某(汕尾人)寻求帮助。随后,蔡某为何某介绍了浙江诸暨供货商何某某,香港购买珍珠的客户和开办地下钱庄的黄某等人。商定后何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B公司,然后以香港B公司作为投资方在大陆投资成立了A公司。以A公司名义从事珍珠加工、出口业务,作为其取得出口退税的企业。

在资金流动方面:何某把“借来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打到香港B公司账户,然后从香港B公司以投资或结汇的方式,汇到A公司的中行账户,何某收款后从A公司账户,以收购款的名义提出现金,再汇回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地下钱庄收钱后将钱打到香港B公司。用这些钱在香港B公司和A公司之间转圈,在账目上就造出A公司足额收取130多万美元资本金和出口业务正常结汇的假象。资金链是:何某的借款→南方个人信用卡账户操控人(地下钱庄人员)→香港B公司(结汇资金或注册资本金、关联企业)→该市中行(开户行)→该市工行→南方个人信用卡(农产品收购款、虚假供货人)→南方个人信用卡账户操控人。

在货物采购方面:20046月至20057月期间,A公司收到注册资金138万美元,结汇资金1007万美元,共计约合人民币9457.7万元。流出资金中汇往深圳、汕尾的黄某某等31人,总计8236.7万元。这些人没有从事过珍珠生产,和A公司之间也无货物购销业务,所以可以确定这些资金没有用于购买珍珠。扣除这部分资金后,A公司可以支配的资金只有约1221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向其所谓的“供货农民”支付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记录7900余万元货款。根据何某、何某某证词、A公司职工的证词,A公司原料珍珠的来源地就在浙江诸暨。根据上述人员及货代、海关、机场安检人员提供情况和货物托运单据,A公司出口的货物确为珍珠。但上述人员对于A公司原料珍珠、出口珍珠制品的真实价格都不知情。鉴于何某拒不供述其采购原料珍珠的的真实价格,最终税务机关采用了按照A公司资金支付能力推定其购入珍珠价值的的方法(以后公检法机关也采纳了这种方法),认定其购买的珍珠原料的价值最高不会超过1200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征管难度大。农产品交易零星分散,几乎均是现金交易。开具隐蔽性较大,涉及农户数量多,分布广且较偏僻,纳税人开具情况真假难辨。即便税务机关发现嫌疑问题,调查取证难度也很大。

2.目前税务机关涉案金融信息的查询权与办案要求存在差距,使税务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较多的依赖于其它部门的配合。如本案中税务违法行为与“洗钱”这一新兴金融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如仅依靠法律授予的账户查询权,税务机关无权要求银行提供除企业账户以外的任何信息,就很难查清违法企业资金的真实流向,给税务机关独立办案带来较大难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A公司为骗取出口退税款,故意抬高珍珠出口价格、虚报出口数量,同时抬高收购价格和增加收购数量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86份,涉及金额7931万元,税额1031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款,A公司已取得出口退税款25万元,待退税款564万元,造成骗取出口退税25万元和少缴增值税396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46号)第二条的规定,因其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的行为,对其已退出口退税25万元追缴入库,对待退税款564万元停止退税;经“免、抵、退”计算A公司20042005年度应补缴增值税税款396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应补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分别调增其2004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00万元、2508万元,因其20042005年度处于免税期,所以不予补税处理,但对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3.该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7125,该案主要嫌疑人何某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对A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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