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07日

某健身俱乐部隐匿收入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323,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人来访,反映某健身俱乐部自2002年底成立以来,使用自制收款收据,不开发票,涉嫌偷税。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健身俱乐部是20021223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20032月开始营业,经营范围包括健身运动、游泳、非医疗性美容美发,配套餐饮服务及与健身运动直接相关商品的零售业务,该俱乐部有甲店和乙店两个分部,分别独立核算。

二、检查过程及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由于被举报人属于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因此,市局领导对该举报案件十分重视,研究后决定组成两个检查组采取统一行动,对两个分部同时进行检查。专案组通过分析和讨论,先就开始检查前需要做的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1.查前实地暗访,深入了解案情

举报人虽然提到该公司有隐匿收入的行为,但除了不开税务发票外并没有提供更多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为了能直接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检查工作能更加有的放矢,专案组在检查前派检查人员假扮顾客到该公司进行暗访,了解客流量、收款程序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观察和咨询,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与同行业比较,规模和客流量都较大,而且日常的经营管理比较先进,通常都由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其中包括用计算机打印的自制发票和合同。

2.分析案情,确定检查方案

通过分析举报内容及暗访的结果,专案组认为要想查清该企业的涉税问题,不仅要对该企业账簿、记账凭证等进行检查,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以及已签订的合同也应是检查的重点。此外,能否成功取得其电脑中存储的会员资料也将对确认其真实收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专案组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为了防止证据资料被毁损或修改,决定采取调账检查,并拟定一份调查取证的计划,确定了需要调取的资料、调取的方法,以及向相关人员询问的提纲等。最终确定于次日上午九点开始对其实施突击检查,将被举报人所有的纳税资料及电脑数据予以封存,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调账情况

检查举报案件,取证的结果直接决定案件检查的成败,因此专案组有意加强了保密工作,在实施检查的前一天,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通知被举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以“纳税辅导”的名义到企业。2006418日上午9,两个专案组按计划对两个分部同时进行检查,在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及《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后,开始对其实施调账检查。在甲店,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心理准备,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正式检查,明显有些措手不及。在调账的整个过程中检查人员分成若干组,分别对其财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员实施监控,防止他们互相串通妨碍检查人员调查取证。一开始,相关人员极不配合,使检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进展的很不顺利。当检查人员要求提供账簿等纳税资料时,财务负责人推说账簿资料的柜子都锁着,钥匙在会计手里,会计家里有事没来上班。检查人员当即要求其与会计联系,让其立刻来单位,如不能来也必须将钥匙送来。财务负责人佯装打了几个电话,推说会计手机已欠费停机,联系不上。

面对这种情况,专案组决定采取迂回战术,首先将相关人员分别隔离开来同时开始做询问笔录,并向其晓以利害,告知其妨碍税务机关检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在检查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机会互通情况,询问的结果使检查人员对被举报人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有了初步了解。接着检查人员又要求财务人员提供各自分管的账证资料。其中有一名出纳装作无意识的去关一个文件柜的门,细心的检查人员立刻上前询问,要求其打开文件柜,这时出纳已找不到搪塞和阻止开柜的理由,不得不打开柜门,检查人员在柜子中发现有两本标注着AB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用字母来编号,这种现象很少见。仔细一翻,竟是同一月份且凭证号码重复的记账凭证,据此检查人员推断该企业可能设置两套账。

在乙店前台接待人员的资料柜里,检查人员发现其中一个员工的工作记录,记录中写道:“马哥说了,这几天税务局要来查账,有些东西不要拿到财务室去”。检查人员知道所说的“马哥”就是该店的会计,显然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是有所防范的,其必然会隐匿或销毁一些有用的资料。这时,检查人员接到甲店传来的信息:“该店发现两本标注着AB的记账凭证,可能存在账外账。”有了这一线索后,检查人员认为该店也应存在类似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出纳员的电脑中发现,其在“回收站”中被删除的文件其操作时间是检查前一天的23点。检查人员对该文件进行了还原,发现其删除的文件名是“2006年隐藏收入统计表”。检查人员确信其一定存在账外账,将文件出示给会计人员和出纳员,询问账外账的存放地点。会计和出纳既不承认又不否认,说需要打电话给领导。检查人员知道其内心矛盾:如果承认,需要得到上级领导的同意;如果不承认有账外账,税务机关一旦找到账外账,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此种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加大询问力度,将利害关系表明在强大的压力下,财务人员最终交出了账外账。

在甲店,检查人员要求财务负责人立刻想办法将锁着的柜门全部打开,配合专案组检查,否则将通过市局与公安部门联系,请公安机关协助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也让他们打消能躲过检查的侥幸心理,如果当天不能将全部账证资料调取完毕,专案组将不会撤离检查现场。面对此情形,,被举报单位的负责人表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派人到会计家拿钥匙配合检查。但在等待取钥匙的过程中,他频繁地接打电话,声音低沉,尽量远离检查人员。不久,专案组的负责人就接到若干个求情电话。看到这样的情形,专案组的负责人不得不直接告诫被举报单位的负责人,如果不立刻想办法打开柜门,就不再需要他配合,专案组将直接通知公安机关介入。这时又接到乙店传来找到账外账的消息,无奈之下,其只好请来开锁人员将资料柜一一打开。资料柜全部打开后,该单位财务人员知道无法再隐瞒违法事实,向检查人员提供了财务软件密码,配合另一组检查人员采集电脑数据。至此,调账工作顺利进行。检查人员将所有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全部进行登记装箱,履行完全部程序后,已是晚上8点多,调账工作圆满完成。

2.账簿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对调取的账簿进行检查时,发现确有AB两套账,两套记账凭证。通过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财务负责人承认自2003年至2006年一直设置两套账。首先,将全部收到的款项记入B账,每月再从B账将一部分收入转到A账中,并根据A账收入申报纳税,B账不进行纳税申报。

该企业营业收入分为健身收入、柜租收入、餐厅收入和水吧收入。其中健身收入按“文化体育业”3%税率征收营业税,柜租和餐厅收入按“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水吧收入征收增值税。2003年至20063A账的健身收入为1647万元,柜租收入及餐厅收入130万元,水吧收入13万元。B账隐匿健身收入757万元,隐匿餐厅收入97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如何确定售卡应税收入

被举报单位所销售健身卡有年卡、三年卡、五年卡等数种类型,在售卡时一次性收取全部卡费,记账时,无论对方是否开始持卡消费,也无论其卡的类别是一年还是几年,都按照售卡时取得的全部款项分别记在AB两套收入账上。实际就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按照财务及税收的相关规定,应当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也就是应按卡的使用年限自持卡人开卡之日起分期确认收入。尽管在调取的资料中包括账簿、发票、合同等,还有电脑记录的数据进行支持,但由于企业对发票存根、合同未妥善保管,保存不全,电脑中的数据又不能确定是否全面和准确,为了最终确定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收入,检查人员根据AB两套账的记账凭证所附的取得售卡收入的持卡人名单,与电脑中存储的客户资料相核对,根据电脑中记录的开卡时间和卡的类别,将取得全部款项逐笔进行分摊,最终才确定了被举报单位的真实收入。

2.对赠卡业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此项规定首先明确了赠卡业务应当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在赠予时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按照消费卡的面值确认其所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二是认为如果受赠人在取得消费卡后从未消费过,无论卡的面值是多少,他都谈不上取得了“所得”。因此,最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持卡消费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有不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这“次”的概念应当如何理解,存在争议,是应当确定为首次消费还是在卡的使用期限内消费的若干次中的一次?这直接关系到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因为对同类型卡来说消费次数不同就意味着每次消费价值不同,针对这一问题经请示上级部门得到了明确答复,针对赠卡应当在其首次消费时根据其卡的面值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经检查核实,该企业2003年至20063月将取得收入分计两套账,少列健身收入757万元,企业用于抵顶货款、物业费、广告费等送出的健身卡少列健身收入294万元。该企业采取上述手段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共计造成少缴营业税31.5万元。

2.该企业少列餐厅收入96.9万元,少缴营业税4.8万元。

3.该企业将会员卡赠送给个人,2003年至20063月赠出会员卡中已进行消费的有109张,这部分卡的消费金额为41.4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2万元。该企业发放给总经理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9万元。

4.该企业在收取健身费时,向付款人开具的大部分是自制收据,没有开具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税务发票。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企业少缴营业税36.3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 责成该企业补扣个人所得税13.1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营业税滞纳金11万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手段,造成少缴营业税36.3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少缴税款2倍罚款,罚款金额为72.6 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50%罚款,罚款金额为4.1万元,对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4.9万元。

6.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处1万元罚款。

该企业偷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各年度分别为2003年度44.48%2004年度35.22%2005年度38.55%,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