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7日

某食品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市国税局一名检查人员无意中得到一条信息:当地的部分鱼饲料是利用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海产品下脚料制作而成。而该检查人员记得稽查局曾对A公司进行过税务检查,并核对过下脚料的情况,当时A公司说其下脚料无利用价值,大部分当垃圾扔掉了。检查人员进一步从同行业企业中,了解到该公司的下脚料销售情况基本属实,鉴于此,市稽查局决定对A公司2004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属外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海产品加工、销售,产品主要有鳕鱼生鱼片、冷冻鲽鱼(无头),出口日本、韩国、泰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原材料为冰冻鳕鱼、鲽鱼,全部从俄罗斯和加拿大等国进口。2004年进入获利年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度申报收入15961万元,其中:进料加工收入14498万元、委托加工收入1301万元,已纳增值税390万元;2005年度申报收入16658万元,其中:进料加工收入15415万元、委托加工收入902万元,已纳增值税110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核对该公司下脚料的产生与销售情况是此次检查工作的重点,围绕这个工作重点,检查人员制定了详细的方案:

1.实施外部调查取证。提前设计好有针对性的询问事项,对销售中间人、运输人、购货人等分别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和取得其他相关证据,并以此外围证据为突破口,从中发现公司的违法事实。

2.展开内部资料检查。一是调阅公司生产工艺部门的各种技术统计表,以确定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和投入产出率;二是调取财务部、冷冻库、生产车间等部门账薄、资料,从中发现实际的产量和销量。

3.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因该市下脚料的交易存在一定社会黑势力控制的现状,联系公安部门在外围调查过程中给予协助。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秘密调查外围作坊

稽查局于2006721日起,在公安人员的协助下,着穿便装以业务员联系购买鱼饲料的名义,到利用海产品下脚料加工生产鸡、鱼饲料比较集中的3个乡镇的7个个体作坊实地展开秘密调查。检查人员深入每个个体作坊,对露天存放的海产品下脚料的种类进行了认真核实,确认是从A公司购进的后再表明身份,并在做好每个个体业主的税法宣传教育,打消思想顾虑的基础上,分别制作了7个个体业户老板的询问笔录,还复制了从A公司购进下脚料的部分收据和进货流水账等证据。同时,派两名检查人员利用两天的时间在该公司门外,采取车内全天候现场蹲点观测方式,对运出下脚料的外来车辆进行拍照取证。通过上述艰苦细致的外围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该公司销售下脚料的联系渠道、中间人、运送人、运送规律、销售价格、付款方式等外围证据,并推算出该公司20042005两年的大致销售数量和金额。

2.突击检查企业流程

检查组在外围调查取证后,决定从工艺流程中,对A公司下脚料实际产出和销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摸清关键工序和工艺流程,找准内部检查切入点。由于A公司非常重视产品生产工艺技术管理,为检查人员从工艺技术管理入手,利用下脚料产出过程中的理论数据和实际统计数据寻找直接证据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此,检查人员在调取企业账薄资料时,还同时调阅了A公司的《工艺流程手册》、《企业内控技术标准》及《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下一步明确了实际检查的重点环节。该公司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①鳕鱼鱼片:进口冷冻鳕鱼→解冻→清洗去皮→切片→剔骨→除鱼虫鱼籽→冲洗→冷冻→包装→出口。

②冷冻无头鲽鱼:进口冷冻鲽鱼→解冻→清洗切头→除鱼虫鱼籽→冲洗→冷冻→包装→出口。

在工艺流程分析中,结合其《内控技术标准》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的具体要求,从理论上确定了6个下脚料分离点,即:鳕鱼鱼片的清洗去皮、切片、剔骨、除鱼虫鱼籽4个下脚料分离点和冷冻无头鲽鱼的清洗切头、除鱼虫鱼籽2个下脚料分离点,并在分析《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上所标注的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一次投入产出率的基础上,计算出鳕鱼和鲽鱼综合产品产出率分别为79%83%(计算公式:综合产品产出率=产品产量÷投入原材料数量)、原料——鳕鱼和鲽鱼工艺性损耗分别为21%17%的理论比值。为此,稽查局从上述理论分析比较来看,有必要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性检查并把原料工艺性损耗作为下脚料检查的主攻方向。

2)现场观测实际生产工艺,摸清下脚料的实际投入产出情况。为了能准确地证明A公司下脚料实际分离点个数和实际产出量,检查人员在A公司财务负责人陪同下,身着封闭式工作服进入产品生产车间,重点对照《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所标注的下脚料分离点,查找实际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下脚料出口处和集中储存场所,调取了2004年和2005年度的《关键工序原材料工艺性损耗日常记录台账》及出入库单证,并对各出口处和集中储存场所的下脚料储存和流出的情景,进行了现场拍照。同时,对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和下脚料集中储存场所负责人分别作了询问笔录。检查人员根据A公司生产过程属单一流水作业特点,在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下,集中5天时间,运用实测关键工序一次投入产出率工作法,采取过磅、写实记录等现场观测手段,对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进行分工序现场测算。本次测算分3批共投入鳕鱼88.8吨、鲽鱼31吨。鳕鱼鱼片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产品产出测算结果如下(以产出率计算):

清洗去皮点3批平均产出率85.5%;切片点3批平均产出率97.5%;剔骨点3批平均产出率95.1%;除鱼虫、鱼籽点3批平均产出率97.8%,以上4个下脚料分离点总产出率为77.5%(即4个分离点平均产出率连乘积:85.5%×97.5%×95.1%×97.8%)。依据总产出率得出下脚料总产出率为22.5%1-77.5%),应产出下脚料为19.89吨(88.40吨×22.5%)。冷冻无头鲽鱼各关键工序下脚料分离点产品产出测算结果如下(以产出率计算):清洗切头点3批平均产出率84.8%;除鱼虫鱼籽3批平均产出率96.3%。以上2个下脚料分离点总产出率为81.7%(即2个分离点平均产出率连乘积:84.8%×96.3%)。根据总产出率得出下脚料产出率为18.3%1-81.7%),应产出下脚料为5.67吨(31吨×18.3%)。

检查人员在现场测算的基础上,为使所测算的下脚料产出率更加合理,以同样测算方法,又进行了两次现场测算,并以税法和理论比值分析为指导,考虑到该公司实际工艺能力、操作水平及鱼的含水量等因素的影响,在把三次现场测算结果交工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最终把生产鳕鱼鱼片和冷冻无头鲽鱼的下脚料产出率分别确定为22.3%18.2%。据此测算,2004年,该公司实际投入鳕鱼18849.63吨、鲽鱼4213.53吨,生产鳕鱼鱼片和冷冻无头鲽鱼所产出下脚料应分别为4203.47吨(18849.63吨×22.3%)和765.03吨(4203.47吨×18.2%),共计产出下脚料4968.5吨。2005年实际投入鳕鱼23598.44吨、鲽鱼5185.44吨,生产鳕鱼鱼片和冷冻无头鲽鱼所产出下脚料应分别为5262.45吨(23598.44吨×22.3%)和943.75吨(5185.44吨×18.2%),共计产出下脚料6206.2吨。该公司两年总计应产出下脚料11174.7吨。

对产品生产制作现场的调查摸底、取证和计算,为让A公司交出涉案直接证据和有针对性作分管财务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的询问笔录,起到了重要的威慑作用。

3)重点检查财务部,查找最直接证据。检查人员在两位公安人员协助下进入财务部,分工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对下脚料储存场所负责人询问所提供的线索和外围取得的部分证据,检查人员利用当事人“做贼心虚”的心理,采取多种“攻心”手段,围绕“现场测算下脚料应产出量与下脚料申报数量相差很大”这个话题,分别对分管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及出纳员作了询问笔录,证据面前财务经理和出纳员被迫交代了偷税的经过,并从公司档案室保险柜里拿出了下脚料的购销合同、收款收据和现金收入流水账。

(三)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最明显的感受是对下脚料的税收检查,取证难度相当大,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1.外围取证方面

大部分下脚料交易都受社会上黑恶势力控制,要想把外围证据取好、取牢,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是相当困难的。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协同作战,不可能顺利取得相关证据。

2.公司内部取证方面

绝大部分企业对下脚料的税收检查一般都不配合。如A公司在检查人员没有取得公司内部直接证据前,采取推诿、拖延的消极对策,不配合检查,所以很难把所有已经发生、能直接证明偷税行为的证据,全部取齐,并全部定性。同时,A公司全部是用现金交易,且款项都分散存入个人存款账户,也给检查人员增加了取证难度。

3.产品工艺技术方面

A公司由于工艺技术管理比较好,把原材料工艺性损耗分离点,都通过《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的形式标注出来,检查人员如果不懂产品工艺技术管理方面的知识,很难测算出令企业信服的下脚料产出比例和产出量,也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取得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偷税一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最终把下脚料购销协议、收款收据、照片、外围调查复制的相关证据和询问笔录、公司内部出库单,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A公司有偷税行为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面对铁的证据,A公司不得不承认:前两年有人上门提出收购冷冻鱼的下脚料,A公司感到有利可图,遂建立了较固定的购销关系。看到收购下脚料的业户基本不要发票,A公司原想将下脚料收入全部隐匿,但又考虑账面上如没有此收入容易引起税务部门怀疑,于是采取销售收款时给收购人开收据或不开收据,然后降低单价或减少吨数自行开具发票入账,从而达到减少总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既掩人耳目,又合乎情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析核查,稽查人员最终核实:A公司对外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鱼皮、鱼头、鱼骨等下脚料,2004年和2005年共销售下脚料11003吨,每吨含税单价550元,共取得销售收入605万元。该公司采取设置账外账的手段,隐匿下脚料收入287万元,减除当期增值税留抵,少缴增值税34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增值税税款34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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